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
陳柏瑋 律師被上訴人 黃致豪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桂冠大廈領得68年建大安信字第4號建造執照,其中附款:領使
用執照前,應將東側計劃道路拓寬3.5M,以便車輛進出之用;桂冠大廈領得70年使字第138號使用執照,竣工圖上記載有信義路四段239巷,並有完工時東側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87、91、93-95頁),為兩造所不爭執,請兩造查明本院卷第93頁之編號第⑨號「東側」所示照片,是否即為竣工時所完成之上開附款所稱「東側計劃道路」之位置?如是,東側3.5M之計劃道路之邊界為何?即應自何處起算3.5M?上訴人係於102年7月間,在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
21平方公尺之土地上鋪設柏油,為兩造所不爭執,請兩造查明鋪設柏油之確定日期為何?系爭土地上如原審卷第140頁照片所示之花圃,係於何時施作完
成?是否係上訴人為回復原狀所施作?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陳婷玉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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