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告 王宣壹
王宣凱 鄭碧翠 王宣婷
王宣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王宣壹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86,63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919,0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1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
編號請求撤銷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被告王宣壹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2,13320,694元1/41/52,207,015元2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49716,800元1/41/5417,480元3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56.7325,300元1/11/5287,054元4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1.6922,301元1/11/5542,762元5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9.5521,000元30/1431/517,226元6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79.818,020元1/41/5162,000元7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66.6123,000元30/1431/564,281元8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857.7433,275元167/100001/5206,466元9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0號2樓)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35,000元1/11/567,000元10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3,100元1/11/52,620元11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68,800元1/11/513,760元12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09,700元1/41/515,485元13台灣銀行優惠存款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535,661元1/11/5107,132元14台灣銀行存款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31,744元1/11/566,349元152F-8298國瑞汽車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50,000元1/11/510,000元合計4,186,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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