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健明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大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八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徐大川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號),為就本件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聲請准予交付歷次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