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2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出具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