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22號

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韓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即判決第14列關於「新台幣4,377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台幣34,7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