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債權人 賴傳旺 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1月25日│105,400元│107年1月25日│AG0000000│├──┼─────────┼───────────┼───────────┼───────────┤│002│107年2月25日│105,000元│107年2月26日│AG0000000│├──┼─────────┼───────────┼───────────┼───────────┤│003│107年3月25日│104,600元│107年3月26日│AG0000000│├──┼─────────┼───────────┼───────────┼───────────┤│004│107年4月25日│104,200元│107年4月25日│AG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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