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文榮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由上資料亦可證其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起入監接續執行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8月;其次,其於106年1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雖記載稍屬簡略(即上開執行刑為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終由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354、702號裁定所定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