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25號原告 林思妤 被告 陳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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