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潘建義
陳紡 潘麗英 潘一郎 潘麗蘭 潘麗敏 潘麗珍 潘美女 潘明君 潘秋宏 潘素玲 許素瓊 潘世權 潘文堯 洪樹全 潘玉娟 潘瑞嘉 潘麒安 釋淨珠
潘財碧 潘財壽 潘友成 潘友課 上二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相對人 潘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潘建義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0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森林為失智病患,認知功能有障礙,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相對人無配偶、子女,且兄弟已歿,胞妹即釋淨珠已出家,潘建義為相對人之姪子,負責照護相對人,其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函詢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相對人之認知能力及有無辨別事理能力,經該院函覆:「潘森林有認知的問題,日常生活需專人協助照顧。……失智症評估為中度失智。記憶力:嚴重記憶力減退,只有高度重複學過的事務才會記得;新學的東西都很快會忘記。定向感:涉及時間關聯性時,有嚴重困難;時間及地點都會有定向力的障礙。
解決問題能力:處理問題時,分析類似性和差異性時有嚴重障礙;社會價值之判斷力通常已受影響。社區活動能力:不會掩飾自己無力獨自處理工作、購物等活動窘境。被帶出來外面活動時,外觀還似正常。……自我照料:穿衣、個人衛生及個人事物之料理,都需要幫忙」,有該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竹秀醫字第1121201036號函在卷可憑,可認相對人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而無訴訟能力。又相對人無配偶、子女,且兄弟已歿,胞妹即釋淨珠出家等情,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相對人之二親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聲請人陳報潘建義為相對人之姪子,由其照護相對人,並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且相對人胞妹釋淨珠亦同意潘建義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而相對人迄今尚未受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佐,故本院認為由潘建義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宜,爰依法選任潘建義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0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鈺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