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36號上訴人 劉金榮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梁瑞琳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勞訴字第23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