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蘇錄魯 原告 蘇寶珠 原告 蘇耀堂 原告 蘇恆輝 前列蘇錄魯、蘇寶珠、蘇耀堂、蘇恆輝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