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84號聲請人 王林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幸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以109年度台職字第15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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