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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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至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