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92號原告 卓文彬 被告 卓和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事件(下稱系爭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系爭他訴訟業已終結,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