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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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錦炎 即卓著出版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易嘉俊 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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