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且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1. 沈培錚 法官審理103年度訴字第134號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頂樓排水管破裂,造成本人住處客廳天花板滲水10餘年(90年-104年),請該管歷屆總幹事皆置之不理,聲請建築師公會勘驗,沈法官不准,由抓漏師傅處理,然後判皮膚過敏費新臺幣(下同)3萬元,2次1萬元油漆費,不足抵拒繳管理費,沒有判給修繕壁癌費用。3.林恒棋法官審理101年度訴字第181號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請求職災補償金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圖利 吳明益 大日法律事務所,次要圖利肇事者 曾雅惠 ,目前有士林地方法院起訴107年國字第11號與 楊碧惠 法官同時被告,訴訟關係對立。
3.108年司行執助字第9號司法事務官黃世雄執行程序與執行加灣25-2號房屋錯誤, 陳裕涵 法官108年司行執助字第9號裁定要我繳錯誤的執行費,提國家賠償回復原狀,與楊碧惠法官同時被告,訴訟關係對立。4.107年度簡上字第6號沈培錚法官怠於請建築師公會鑑定頂樓排水管破裂,造成本人住處客廳天花板滲水10餘年(90年-104年)造成壁癌,與陳裕涵、 林恒祺 等法官駁回上訴侵權行為擬於台東提出國家賠償之訴,想像競合沈法官怠於調查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公告事宜侵害訴訟,使本案得不到賠償。綜上所述,林恒祺、沈培錚、陳裕涵等法官故意違法判決,使得聲請人不到應有賠償,係楊碧惠法官配偶吳明益律師代理訴訟醫療疏失有關,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事件中之林恒祺、沈培錚、陳裕涵等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108年9月26日具狀聲請本件法官迴避事件,有本件聲請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可佐,又聲請人就上開所述聲請迴避之原因事實,迄今並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且聲請人所列之前案與本件(即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事件)無涉,亦不得因前案未獲有利裁判,即率認有偏頗之虞,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難認有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李可文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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