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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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抗告人永全倢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葉斯永人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