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張美薇 被告 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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