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UONGVANTRUY(中文姓名:梁文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UONGVANTRUY(中文姓名:梁文追)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17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398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晶體│1包│檢出二級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檢品編號:B0000000││品甲基安非│院110年4月27日草│││驗前淨重:0.2427公克││他命│療鑑字第0000000000│││驗餘淨重:0.2126公克│││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537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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