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培智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第281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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