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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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49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