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訴訟代理人 郭峻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銘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