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黃清驛 訴訟代理人 黃子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滿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3樓1室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電費新臺幣2,05
2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