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靖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李靖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2。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智識程度中等,入獄之前並無工作,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329號被告 李靖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靖於民國104年3月間某日,前往位在新竹市○區○○街○○號之博得樂器行,向樂器行負責人 彭大中 表示欲購買小提琴琴弓,希冀先借回試用等語,彭大中因而交付法國M.Ruhlmann琴弓2支、比利時J.BBernard琴弓1支、德國Knoll琴弓1支交予李靖。詎李靖取得上開4支琴弓後,嗣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4支琴弓侵占入己,並於104年4月某日、同年5月4日將前開法國M.Ruhlmann琴弓2支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萬7,600元、2萬5,000元之代價,變賣予不知情之 謝漢華 ,另1支德國Knoll琴弓則透過謝漢華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買家,售出琴弓取得之款項,李靖皆供己花用,並未交予彭大中。嗣因彭大中多次向李靖索討琴弓未果,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彭大中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靖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彭大中、證人謝漢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紙、琴弓照片共7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檢察官蔡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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