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強庭 債務人周 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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