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李振光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被告 陳易裕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30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