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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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47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5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丙○○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又陸續償還告訴人新台幣六萬元,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據告訴代理人甲○○在本院陳明,足見被告確有償還告訴人債務之誠意。復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前科紀錄表(空白)在卷可按,為期被告日後能繼續清償告訴人未完之債務,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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