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國字第13號原告 許毓容 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1,556,495元,嗣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570,9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70,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6,444元,應再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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