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大信具保人游喬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3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19日彰檢 文執壬 104執聲沒47字第10624號函
1紙在卷可查。然受刑人業於同日歸案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於本院繫屬受理本案後,既已入監服刑,顯無逃匿無蹤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