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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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債權人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运臨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
二、請於聲請狀上補債權人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三、債務人运臨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