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煒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1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煒辰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又被告於警察於電話中告知本院107年度司暫家護字
第2446號暫時保護令時,已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對告
訴人 楊婉庭 實施暴力之違反保護令行為,顯然漠視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規範;爰參酌被告係在細故心生氣憤下,徒手方式
實施暴力行為致生左眼腫、左額疼痛、右唇擦傷、雙手疼痛
之損害,暨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
承上開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