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金學慧
楊至偉 金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捌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訴外人 楊長水 於92年4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循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嗣後訴外人楊長水於94年10月2日死亡,債務人金學慧、楊至偉、金士傑等為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對於訴外人楊長水之債務有負清償之責,故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