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麗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華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並於0月0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詐欺等41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8至10、22至
27、29、32、33、34、40號所示之罪,固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下稱A);附表編號2、5至7、11至21、28、
30、31、35至39、41號所示之罪,固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年在案(下稱B),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41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1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1號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4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A、B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1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靜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1年11月初某│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日、102年1月中││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某日│││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詐欺│有期徒刑拾月│101年11月初某│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日││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1年11月7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102年1月21日││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4│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1年12月24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102年1月4日││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5│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1年12月17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6│詐欺│有期徒刑拾月│101年10月底某│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日至102年1月22││25日│105年度上│日│││││日│││易字第167│││││││││號││├─┼─────┼──────┼───────┼─────┼─────┼─────┼─────┤│7│詐欺│有期徒刑貳年│101年12月5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拾月。│101年12月11日││25日│105年度上│日│││││、101年12月22│││易字第167││││││日、102年1月4│││號││││││日、102年1月17│││││││││日│││││├─┼─────┼──────┼───────┼─────┼─────┼─────┼─────┤│8│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1年12月17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101年12月20││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日、102年1月10│││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日│││號│││││。││││││├─┼─────┼──────┼───────┼─────┼─────┼─────┼─────┤│9│詐欺│有期徒刑陸月│101年12月初│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10│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2年1月22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11│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1年12月初│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拾月。│││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12│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月19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102年1月21日││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13│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1年11月15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陸月。│、101年11月19││25日│105年度上│日│││││日、101年11月│││易字第167││││││20日、101年12│││號││││││月18日、102年│││││││││1月7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15日│││││├─┼─────┼──────┼───────┼─────┼─────┼─────┼─────┤│14│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1年12月8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15│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1年12月27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陸月。│、102年1月13日││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16│詐欺│處有期徒刑柒│102年1月9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月。│102年1月13日、││25日│105年度上│日│││││102年1月15日│││易字第167│││││││││號││├─┼─────┼──────┼───────┼─────┼─────┼─────┼─────┤│17│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1年12月19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陸月。│、101年12月15││25日│105年度上│日│││││日、101年12月│││易字第167││││││21日、101年12│││號││││││月底某日、101│││││││││年12月27日、│││││││││102年1月1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3日│││││├─┼─────┼──────┼───────┼─────┼─────┼─────┼─────┤│18│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1年12月25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肆月。│至102年1月7││25日│105年度上│日│││││日間│││易字第167│││││││││號││├─┼─────┼──────┼───────┼─────┼─────┼─────┼─────┤│19│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1年12月11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102年1月3日││25日│105年度上│日│││││、102年1月14日│││易字第167││││││、102年1月20日│││號││├─┼─────┼──────┼───────┼─────┼─────┼─────┼─────┤│20│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月1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102年1月15日、││25日│105年度上│日│││││102年1月18日、│││易字第167││││││102年1月23日、│││號││││││101年1月25│││││├─┼─────┼──────┼───────┼─────┼─────┼─────┼─────┤│21│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2年1月7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22│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1年12月下旬│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某日││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3│詐欺│有期徒刑陸月│102年1月7日或8│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日││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4│詐欺│有期徒刑陸月│102年1月11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5│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1年12月3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101年12月5日││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6│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1年12月13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7│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2年7月16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28│詐欺│有期徒刑柒月│102年7月9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102年8月2日││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29│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2年6月初後陸│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續訂購││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30│詐欺│有期徒刑拾月│102年7月25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1│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4月26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伍月。│││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2│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2年7月1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33│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2年8月5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34│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2年4月間某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35│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7月26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陸月。│││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6│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6月21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陸月。│││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7│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6月28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肆月。│││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8│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7月30日前│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柒月。│某時││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39│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4月25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40│詐欺│有期徒刑伍月│102年8月間某日│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如易科罰金│││25日│105年度上│日││││,以新臺幣壹││││易字第167│││││仟元折算壹日││││號│││││。││││││├─┼─────┼──────┼───────┼─────┼─────┼─────┼─────┤│41│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2年6月至8月│高雄地院│105年1月│雄高分院│105年7月5││││肆月。│間││25日│105年度上│日││││││││易字第167│││││││││號││├─┴─────┴──────┴───────┴─────┴─────┴─────┴─────┤│備註:││1.編號1、3、4、8至10、22至27、29、32、33、34、4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編號2、5至7、11至21、28、30、31、35至39、4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