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佳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巫佳穎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巫佳穎係常備役役齡男子,有接受常備兵徵集之義務,而南
投縣政府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以府民兵字第0000000000號南投縣101年第C760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通知巫佳穎應於101年11月21日7時25分在南投縣埔里鎮公所集合出發至屏東龍泉後備陸戰旅入營,該通知於101年11月2日由巫佳穎之父 巫明益 收受,並由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兵役課承辦人 李光浩 於101年11月20日以電話簡訊通知巫佳穎應受徵集,經巫佳穎本人回撥電話與兵役課確認。巫佳穎明知其依前述通知應受徵集入營,詎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於前述時間集合並入營,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嗣經南投縣政府承辦人員發現上情,乃函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巫佳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見本院卷第83頁反面、第89頁)。
㈡證人巫明益、李光浩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3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6頁至第37頁)。
㈢南投縣政府101年12月24日府民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附南投縣魚池鄉常備兵徵集不到移送法辦人員名冊、訪談記錄、南投縣101年第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後備陸戰旅
101年11月28日後南陸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行動電話通聯記錄、亞太行動資料查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3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5日函暨所附明細帳單各1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142號卷第4頁至第10頁;同上偵緝字卷第39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45頁;本院卷第11頁、第38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63頁反面、第72頁至第75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巫佳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徵集罪。
㈡本院審審酌被告:⑴明知為役齡男子,竟怠於履行應受徵集
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國家徵兵制度,所為誠屬可責;⑵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及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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