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1號
107年度聲字第393號107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804號、107年度抗字第807號、107年度抗字第808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具狀聲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804號(下稱804號事件)、107年度抗字第807號(下稱807號事件)、107年度抗字第808號事件(下稱80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804、807號事件業經承審法官於107年7月2日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808號事件則經承審法官於107年6月29日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11至12、15至16頁),並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案件之承審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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