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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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告 陳彩玉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被告 詹程翔
郭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及其上同地段203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鄰近房地民國106年10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捌萬陸仟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系爭房地價額約為陸佰零玖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70.86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86,000元=6,093,960元),足認本件擔保債權額低於系爭房地之價額,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核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參照);至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賠償壹佰捌拾萬元部分,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應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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