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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