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告貝里斯商昕碩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錦綉 被告 侯皇宇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加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原告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皇宇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為第一審言詞辯論,並審理終結,有該日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參。惟原告迄至104年12月10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一份可按,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既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前所提起,其起訴自不合法,爰依法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