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0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9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至97年12月14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101,190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