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告正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訓助 被告泰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水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