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44號聲請人 黃綉燕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黃綉燕與相對人 梁美子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千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