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債權人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勝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60,546元之計算式。㈡陳報違約金60,546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