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上訴人窩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竑志 被上訴人 黃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零伍佰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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