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理人 鄭有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慧娟
郭錦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964,35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