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9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翁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給付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新台幣伍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