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汪庭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柒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加計違約金,違反民法第206條巧取利益禁止之規定,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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