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51號債權人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庚○○債務人己○○債務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丙○○、乙○○、庚○○、己○○、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既自陳本件案件曾經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准許在案(本院86年促字第13072、86年促字第13073、86年促字第39804),此有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本院上開案件之債權憑証可查,聲請人即得依此對債務人庚○○及 郭清泉 之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等行使權利,其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