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陳莉芳 被告 江品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中 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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