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埔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儷馨 被告 劉德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簡字第67號(由113年度易字第79號改分)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