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32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許庭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